1、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律师风险代理源起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对胜诉酬金的约定,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观念和收费机制,是一种高效、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实施),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2、风险代理的意义
(1)律师风险代理,诉讼效率高。由于律师报酬的取得与案件的诉讼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甚至律师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极尽自己的智慧、能力,认真谨慎对待案件,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律师风险代理,律师的积极性最大化。风险代理将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高度结合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律师的工作热情来自最大化的原告诉讼回报,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从而大大增强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3)律师风险代理发挥着替代代理费用援助制度的作用。与固定收费和按小时收费制度相比,缺少资金的人可以利用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来聘用律师,从而明显增加了委托人诉诸司法制度的机会。同时缓解政府法律援助的压力。
(4)律师风险代理使委托人某些风险转移到律师。风险代理费为委托人提供了资助,并将绝大多数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附条件收费的律师。
(5)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律师的积极配合,而律师风险代理则为律师的积极配合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引导大量难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这对于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无疑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6)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产生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平衡和解决律师法律服务商业价值与当事人要求服务内容及其经济支付能力冲突的原则和标准。律师风险代理的出现,在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自身的责任感,有利于增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
3、风险代理的弊端
(1)胜诉收费“只会对有限的诉讼当事人有利,会使部分律师不和比例地获益”,会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使律师成为利益方。
(2)影响律师的独立性,使律师成为一方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失去实际意义,背离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职责。
(3)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4)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4、风险代理依据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风险代理的范围
(1)一审、二审程序中民商案件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禁止性案件除外的民商案件;
(2)执行程序中《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禁止性案件除外的民商案件。
6、风险代理的禁区
(1)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A、婚姻、继承案件;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
7、风险代理的收费
(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风险代理费标准为不超过涉案标的的30%。
(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风险代理费标准为不超过涉案标的的30%。
(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风险代理费标准另行协商。
风险代理案件程序
1、接受风险代理相关问题咨询并签约
首先,律师与委托方通过电话、面谈、及其他联系方式沟通联系,律师并对与委托人相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等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委托人沟通,最终确立风险代理意向。
其次,律师与委托人签约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包含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条款)、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2、风险代理案件评估
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人及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风险代理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风险代理工作方案。当然包括对风险代理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成本、利润做出法律的经济的评估。
3、“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工作
诉前阶段
首先是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或相对方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达到工作目的。
其次是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及相对方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并固定证据材料以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诉讼及执行阶段
代理诉讼。及时向合适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代理执行。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根据我们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风险代理”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方联系,全面配合律师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所律师就案件相关问题的询问,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3)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5、交付办案成果及办理结算工作
律师在办理风险代理业务,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听取委托方的建议和意见委托事项按法定程序结束,便进入结案阶段。双方交付相关法律文件并进行一次性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