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纪律:
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2、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4、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5、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6、不得在同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8、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它费用;
9、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10、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二、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二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三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四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
第六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代理。
第八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九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