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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开发商无证销售 法院认定欺诈并判决赔偿

更新: 2012-3-31

    大生律师事务所日前就某市钱某(原告)与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所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成功维护了原告合法利益,为原告取得了应有赔偿。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3日,原、被告就商品房买卖签订了合同,被告称该商品房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同日,原告按合同一次性足额缴纳了房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商品房。原告对商品房进行了装潢并使用。但由于被告实际上并未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导致原告至今都不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几次交涉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办案结果:

 

    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积极取证后,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欺骗原告,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某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某建房销字第XXX号”,但是被告实际并未取得,导致原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相关证件。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依法判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一系列损失。

 

本案焦点:

 

    被告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

 

大生代理意见:

 

    本所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被告所称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域为该楼盘的E区和F区,但是原告所购的商品房位于B区。被告在销售活动中明显存在欺骗行为。原告在购入房屋后,进行了装潢。本所代理律师为原告争取实际损失的同时,还争取了房屋预期可得利益,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本所律师建议,在购房的同时,一定要了解卖方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免日后在过户办证的时候,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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