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从某银行借款1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及偿还日期,陈某的朋友王某作为保证人,为这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一年偿还期到后,银行多次催要,陈某与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称,钱是他借的,但是这10万块是王某的丈夫用了,自己一分钱也没有用,所以这钱,应该王某的丈夫还,并且还出具了有王某丈夫签字的借条。多次催要未果后,银行一纸诉状将陈某及王某告上法庭,本所律师作为银行代理人,参与此次法律纠纷,成功为银行索回欠款。
办案结果:
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积极取证后,认为银行与陈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虽然陈某出具了王某丈夫的借条及他陈述10万元借款被王某丈夫使用的事实,以证明他为王某丈夫顶名借款,但作为合同借款的签订人,陈某负有按合同借款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陈某与王某丈夫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具有否定和对抗陈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效力。保证人王某在陈某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焦点:
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到底该由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借款实际使用人偿还?
大生代理意见:
合法生效的借款合同应予以保护,合法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借贷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且要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注明违约责任。借贷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提高收回贷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