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生律师事务所日前就南通谢某某对南通A图书发行公司的驰名商标进行了恶意抢注事件,经过精心策划论证,历经艰难复议、诉讼程序,大生律师事务所在吉达康主任的组织下,成功为该企业捍卫了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份,南通市区谢某某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十件系列图书商标。后商标总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初审并公告。
办案结果:
大生律师事务所作为南通A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得知这一情形后,对南通A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组织和精心策划,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复审裁定后,驳回复议申请。该所律师再行代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依法撤销复审裁定的行政诉讼。经该院依法审理作出了维持复审裁定的行政判决书。南通A公司不服该行政判决,大生所依法接受委托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北京高院审理,终于作出了依法撤销复议裁定的行政判决。从而有力打击了谢某某恶意抢注的违法行为,坚决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案件焦点:
谢某某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大生代理意见:
本所代理律师就本案中谢某某为南通市区一图书经销商且原为南通A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客户,经销包含注册商标的图书且后因谢某某违约拖欠货款导致与A公司终止合作,停止向谢某某供应图书的系列事实,推断谢某某与A公司皆为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且熟知A公司经销包含注册商标的系列图书,但是由于合作关系恶化而终止合作的事实。经本所集体研究,认为谢某某具有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可以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该观点最终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采信并据此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