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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案】成功反诉案

更新: 2011-9-21

 

案情简介:

20073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某园区的厂房、办公楼的土建及安装。200811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拖欠部分款项。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款。后,本案的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未付的款项尚没有到期,请求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返工、修理、改建,向被告开具已经支付款项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支付给被告工期拖延的违约金。

办案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2、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开具已支付款项的建筑业统一发票。3、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焦点:

1、反诉原告对关于涉案工程立即返工、修理、改建的请求是否有依据。

2、原告的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大生代理意见:

本所代理本案的被告方即反诉的原告,经本所集体研究,认为原告以项目经理的身份挂靠并签订承包协议,属主体资格不合法,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原告的违约金赔偿请求也应是无效的。反诉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开具已付款项的建筑统一发票。

后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并据此判决支持反诉请求,为委托人挽回了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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