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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杂谈 |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发文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 |
更新:
2012-12-28 |
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涉案物品的处置、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并应提供案件的全部材料,案件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要求,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搜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工商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及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工商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派员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公安、工商机关可以协商或者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工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工商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函告上级工商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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