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介绍,司法解释就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审查方式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就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及司法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