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达康
吉达康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13—85227899
传真:0513—83583995
邮编:226007
网址:www.jsdslaw.com
电邮:
jsdslaw@sina.co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国城广场A座10楼

焦点杂谈

国务院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规

更新: 2011-12-1
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23日、30日分别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草案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者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规定,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决定,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来源:检察日报

版权所有: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 南通首屏科技 备案号:苏ICP备18059090号-1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国城广场A座10楼 电话:0513-85227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