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天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虚开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补充规定》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作的补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5月18日,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公布施行以来,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制定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具体举措,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