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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杂谈

发月饼扣缴个税:法律VS情理

更新: 2011-8-29

发月饼扣缴个税:法律VS情理

作者:宾语  来源:廉政空

    中秋节即将来临,不少单位开始把月饼当作福利发给员工。南京市地税部门称:中秋发月饼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哗然。不少网友认为,中秋发月饼,这是企业向员工传达情谊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节日慰问,这本是一个很有人情味的举动。假如连一年发一次月饼这样的福利都要扒拉一下子,这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中秋发月饼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乎法律,是否合乎情理?    

    先说法律   

    法律确实规定了,并且规定不是一天两天了。 

    据笔者了解,早在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就规定,单位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单位发放的月饼属于个人所得的实物,而月饼券则属于有价证券,只不过当时规定单位和企业应将这部分所得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后,再按相关税率进行计征。2006年,个税征收起点增加到1600元/月。  

    给月饼征收个税,并不是南京地税部门的“原创”。早在2004年、2005年,广州、重庆等地就曾报道过类似的消息。税务部门说得没错,单位发月饼征个税没有任何违背税法规定的地方,他们是在“依法办事”。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个人所得税法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新实施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南京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应该是与法有据的。  

    再说情理 

    据说,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的理由是,大到住房、电脑、小轿车,小到月饼、饮料等,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听起来还是蛮有道理的,问题是,工薪层的老百姓不是奥运冠军,不是银行的高管,不是国企的老总,有谁会舍得给他们发住房,发汽车,发电脑?说句不好听的话,别说发小轿车,怕是连小轿车轮胎也舍不得发给他们一个。 

    工薪阶层和谁个比?他们不像政府部门,动辄成千上万地发过节费、精神文明创建费、年终奖等各种福利,在一年当中,月饼这样的“个人所得”,可能是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一年中难得享受一次的福利。假使连发块月饼这样的“个人所得”都要被税务部门先咬去一口,是不是有些不合情理呢? 

    合法的事情,首先应该合理。假如一项规定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质疑,就要考虑这项规定是否该重新修正了。 

    其实,不光是月饼。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这意味着将使得原来实行的“12+1”工资发放方法下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谁都知道,第13个月的工资并不是作为第12个月工资的补充发放的,而是作为对职工全年劳动的一种额外回报发放的,是对职工一年辛苦劳作的奖励。现在税务部门将第13个月的工资计入第12个月工资合并征税,是不是有点和穷人过不去的感觉呢? 

    税务机关强化个税计征,应该对一些真正需要缴税的项目上加大监督力度,比如官员财产申报、政府公共投资,而不是把眼睛盯着中低收入人群瘪瘪的口袋,甚至是他们手里的月饼。据我所知,以合肥为例,很多工薪层一个月的三个月的工资才能买1平方米的中低档住房。单位好不容易给他们发块月饼,怎么好“月饼没到手,先被啃一口”呢?     

    “中秋发月饼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合乎法律,但不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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