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院发布《婚姻法解释(三)》以来,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问题的相关解释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地方房产登记中心已经出现了房产证“加名潮”。不过您先别着急,看看下面的案例,在加名字之前是不是应该好好的精打细算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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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在产证上加名字”的人骤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将产生一种很奇怪的案例: 张先生和李小姐两人登记结婚,讨论买的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张先生家出资了90万元,而李小姐家出资了10万元,李小姐要求把名字加上去。张先生则说:“为了表达我的诚意,房屋只登记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不写上去了。”李小姐听了很感动。 但是,按照上述条款,在房产证上只有李小姐名字的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张先生占90%份额,李小姐占10%份额。
如果张先生把自己名字也写上去,那么这套房屋变成了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李小姐占的份额反而更多了。
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不写名字的份额反而多,写了名字的份额反而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