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有人伪造第47号公告
辟谣称未调整年终奖计税方法,将追究伪造者法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冯尧)国税总局昨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系伪造,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国税总局指出,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国税总局声明指出,该伪造公告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据悉,该伪造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文章。
由于该文内容提到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可通过两种方式计算,14日国内多家媒体均对此做出报道。而本报记者上周日就此询问多位专家学者,对方均称“听闻报道,但还没具体看到该公告”。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该局从未发过此文件及解读稿,最新公告便是该局网站中8月5日公布的“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至于该伪造文件系何人所为以及如何流传出来,该负责人称,当前相关问题暂未查明,但必定要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昨天下午,国税总局热线查询电话12366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 调查
谁伪造了“47号公告”?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
8月12日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
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
8月13日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
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
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8月14日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
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本报记者张奕
■ 解读
年终奖计税方式未作调整
国税总局澄清了“第47号公告”伪造后,那么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到底如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照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解释说,针对工资薪金,当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根据现行纳税方式,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多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行的计税方法,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此类问题存在于某些收入区间临界点上,例如在6000元、12000元以及24000元等等。他指出,目前通过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 专家分析
“假公告漏洞很明显”
“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据《广州日报》报道,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本报记者 冯尧
税务部门应倾听“假公告”中的真民声
□周俊生(媒体人)
追究“47号文件”造假者责任是一方面,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应从中倾听到民众对减轻税负、实现税收公平的殷切期盼。
最近几天,一份据称来自国税总局的“47号文件”———《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成为众多媒体报道的热点。该“公告”说,国税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了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但是,国税总局昨天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这个所谓的“47号文件”“有人伪造”,国税总局从未出台过这样的文件。
“47号文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形式得到了传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我们尚不清楚这个造假的政府文件是如何出笼的,要弄清楚其中的是非曲直,还有待国税总局以及司法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给出真相。
对社会公众而言,这次造假事件给纳税人上了一堂有关税收的常识课。税收具有由国家强权维护的强制性和一统性,它在征缴时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因此不管依循什么样的标准,总是会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在与“左邻右舍”进行比较时,感受到某种不公正,这在我国这样一个民众收入形式千差万别的大国,更是如此。
以年终奖来说,它的一次性发放使年底或第二年年初的某一个月收入暴增,所应缴纳的税负也随之大幅度上升。此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年终奖分摊在每月薪水中计算,会大大降低纳税额。但即使按照造假的“47号文件”的算法,也照样会有另外一部分人会增加年终奖税负。
不过,尽管税收很难寻找到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征收方案,但国家在征缴税收时,又必须把公平公正的目标放在重要位置。因此,税务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向公民征缴税收的执行机关,必须善于倾听民声,采纳其合理意见,使税收尽可能向公平公正的目标靠近一些。
以此次造假事件来说,追究造假者责任是一方面,但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应该注意到这一事实,当这一假冒的文告在媒体上披露以后,得到的是一片赞扬之声,认为这是税务部门的一个善举。现在,当它被揭出假冒真相以后,税务部门不应对这种民声也嗤之以鼻,而是应从中倾听到民众对减轻税负、实现税收公平的殷切期盼。
必须指出,个人所得税虽然在国家整个税收中只占有比较小的份额,但由于它的征收对象都是个体的民众,因此它直接与民众的个人感受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就目前个税征收方面的实际情况来说,民众不满意的地方犹有存在,此次围绕着年终奖征税发生的造假风波,只是这种情绪的一种曲折反映罢了。
税务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推动改革,拿出符合民众期待的“真文告”。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