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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热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让国家与个人博弈更平衡

更新: 2012-3-9

 

   北京3月8日电 110条,两万余字,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这部被称为“小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律,交由2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审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制定,1996进行了修正。16年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曝光,不断拷问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来自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渐高。

   王兆国说,本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议案81件。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

   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均作出规定,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热议。

   摘掉刑讯逼供的毒树之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此次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意义重大。他提供了一份调查,这些年,有法学界人士做过研究,分析了二十起重大冤假错案,结果发现主要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10年5月9日,因为“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由于“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教训非常惨痛,赵家为此家破人亡。这次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从源头上根治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王利明说,国外把非法证据称作“毒树之果”,“刑讯逼供就是毒树。”

   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王利明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

   跨过律师三难关卡

   长期以来,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屡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成了难以逾越的三道关卡。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辩护制度方面,完成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划时代意义。”全国人大代表、曾经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彭雪峰说。

   草案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改变了原来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

   一些刑辩律师有过惨痛的教训——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遭到侦查部门强力抵制,形同虚设,加之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日趋恶化。彭雪峰说,全国律师协会年年呼吁,此次看到草案,作为律师他感到很欣慰。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对此处修改给予高度评价:整个修正案中条款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是律师权利扩大,“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保障律师的权益,国家与个人的博弈就能更平衡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说。

   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不仅仅写在纸面上?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草案中规定,如果有关机关违法阻挠使律师的执业权益受到侵犯,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

   证人出庭才能质证交锋

   慕平说起了一件自己当法官的判案经历。曾经有一个案件被认为是证人必须要出庭。那是北京市通州区的一个抢劫案。两个犯罪嫌疑人准备一起进入住户家盗窃,没想到被事主发现。结果事主被他们打死。

   在两个犯罪嫌疑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这个案子被翻案了。原因很简单:当庭就看到两个人被刑讯逼供的结果,手腕都青了。

   当时合议庭休庭,要求公安人员必须出庭才行。但最终,公安人员拒绝了出庭。最后这两个人没有被判死刑。

   慕平说,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基本不出庭。

   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或者保障证人出庭,实践中证人出庭还经常受到威胁和打压,公诉机关往往在法庭上以宣读证人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保障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比如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要作为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产生异议的,鉴定人也应当出庭作证,并首次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证人不愿出庭往往和证人安全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有关,刑诉法草案加强了对证人保护措施,实践中需要得到细化,如遮蔽证人脸部、改变声音等。

  草案规定,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为了逃避,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如果这样,诉讼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得到追究、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他到庭。”郎胜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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