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11月23日,南通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生效案件法律释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案件释明工作,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控减申诉申请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
《实施意见》指出,生效案件法律释明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原审承办人、审判长、庭(局)长三级负责制,必要时原审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院长应当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将法律释明工作摆在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责任、严格措施,切实克服松懈、厌烦情绪,穷尽一切化解方法,最大程度地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当事人通过来访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立案信访部门接待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时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不满意的,应当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全面反映当事人的具体意见和来访态度等情况,并在统一登记编号后,将接待记录和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原承办庭(局)做法律释明工作;法律释明人要设法通知或登门寻找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尽可能地采取当面释明的方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详细的释明记录,对未能当面释明的,应当将有关原因和所做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据了解,今年1-10月,南通全市法院共开展法律释明案件679件,有效率达63.2%,全市法院向上级法院信访投诉同比减少175件,向上级法院投诉率仅为0.42%,同比下降0.21%,位居全省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江苏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