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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量刑标准明确

更新: 2011-8-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意见,对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摘自2011年1月12日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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