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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律师业

更新: 2011-10-10
 

在辛亥革命之前,虽有清政府的司法改革,但并没有颁布实施近代律师制度,在租界里执行律师职务的仅限于少数洋律师,不少从国外留学回国的法科毕业生也只能在租界里做洋律师的助手,并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执行律师职务。1911年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革命党人在武昌设立湖北军政府,后改为鄂军都督府。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主张采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辛亥年间张知本组织审理的唐牺支案中即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这无疑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开端。

唐牺支是当时的反清革命组织骨干,辛亥革命成功后,湖北军政府委任唐牺支为鄂西数十县最高军政长官。唐牺支的部下因敲诈未果枪杀一名水手,水手的母亲到军政府司法部为儿子伸冤,司法部长张知本深感案情重大,要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唐牺支。唐牺支接到传票后,未予理睬。张知本认为唐牺支违抗命令,藐视法律。在时任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的干预下,唐牺支被师长蔡汉卿用兵舰传讯到了武昌特别法庭,并聘请了当时有一定声望的陈英作为辩护律师。经过特别法庭的审理,判决唐牺支由军政府记大过两次,唐牺支那名草菅人命的部下胡参谋长5年徒刑。案结后,张知本令人将《判决书》张贴在军政府门口,并公开宣布:司法独立,为国家要素之一。所有军人等,均应严格遵守,倘有妄肆干涉司法者,严惩不贷。陈英律师是辛亥革命爆发后执行律师职务的第一位中国律师,律师出庭使该案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大亮点。由于湖北军政府在历史上的特殊地位,即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近三个月内,湖北军政府曾一度代行中央政府的职权,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鄂州约法》,所以,中国律师陈英在唐牺支案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这在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对此后民国的律师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121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

19123月,在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一案审理过程中,时任司法部长伍廷芳不顾来自各方的压力,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就该案的审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论战,提出司法独立、陪审制、律师到庭辩护等原则。最终,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排除了军方的干预,姚荣泽案得以按照西方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聘请律师参与法庭审理。

1912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局长孙润宇将其编成的《律师法草案》送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孙中山对此十分重视,在他的督促下,《律师暂行章程》于9月出炉,迈开了近代中国律师法制建设的第一步。不久后,上海律师公会成立,数十年间,上海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不仅有董康、沈钧儒、章士钊、吴经熊等司法界名流,还涌现出郑毓秀、史良、杨志豪等一批巾帼不让须眉的优秀女律师。其中郑毓秀的经历颇具传奇色彩,她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也是中国最早的法学女博士。正是这些优秀律师践行着建立法治国家的职业理想,向社会贫民提供法律援助,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冤狱赔偿立法工作,在建设国家法治文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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