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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房价下跌,能否成为购房户退房理由?

更新: 2012-4-16

 

案情背景

 

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在南通市开发了一高档小区——华润橡树湾。后依法领取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陆续在南通发售与众多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些购房户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后,提出退房要求,在退房无果时甚至发生了冲击售楼处等一些极端行为。为此,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经法律论证,决定分门别类地针对一些购房户采取法律途径,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房款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购房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所吉达康律师接受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本系列诉讼案件。

 

办案结果

 

本系列案最终经过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处工作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数购房户继续向原告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

 

本案焦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户以市场行情变动(房价下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开发商要求购房户支付购房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是否有依据。

 

大生所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自愿、依法签订的,所以合同及协议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情形,不能任意解除或撤销。房价下跌应该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当预见和获知市场风险。因此,购房户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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