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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乡镇一级政府均设预算

更新: 2012-6-27
    预算法修改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实行“乡财县管”,应当明确多数乡镇可不设立预算,少数有条件的才设立预算。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同时,增加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灵活规定初步审查主体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许多地方提出,目前大部分设区的市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实践中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建议对初步审查主体规定得灵活一些。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举债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债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发行地方债应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从严掌握,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
     据介绍,一些地方提出,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政府应当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本级预算。而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政府往往还未下达转移支付,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建议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将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设立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目前财政专户设立过多,管理不规范,应当加强专户项目的审批。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并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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